保用細則

五 年* 保 用 證 書

*根據〝車輛買賣合約〞所列明之保用期

合群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群汽車〞)乃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以下簡稱〝本田〞)於香港及澳門之唯一指定分銷商,現代表本田發此保用證書予車輛之首次登記註冊持有人,並按照本田之保用政策而附以下列條款:─

一 . 凡本田原廠生產及運送抵港之車輛及其所屬零件或配件,只要在正常使用及定期維修情況下,一概於此證書簽發之日期起60個月內或首十萬公里內﹝以較先到達者為準﹞,獲提供材料及造工保用服務。而第四至第五年保用期之保用項目請參閱下述第四及第五年延長保用範圍。

第四及第五年延長保用範圍

(a) 引擎–引擎中缸及盤頭(因引擎內部零件導致損壞),並包括以下引擎零件:曲軸、大杯士、活塞連桿及細杯士、正時鏈、氣門搖臂、活塞、活塞環及梢、油泵、水泵、水箱、士撻、發電機及含氧感知器。

(b) 波箱 (手波及自動波) –波箱殼從內部零件導致損壞,如:液力變扭器、摩擦碟 (自動波)、飛輪、但不包括手動變速箱(手波)之極力子總泵,極力子碟、極力子啤令與及外部連接。

(c) 尾牙(後輪驅動或四輪驅動) –尾牙殼 (前及後) 從內部零件導致損壞。

(d) 燃油噴注–壓力調整器、燃油噴注油管、燃油泵。

二. 保用期內,本田中心或任何一間本田指定之大昌貿易行汽車服務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昌汽車服務中心〞)將負責免費維修車輛因材料缺陷或安裝不妥善而引起之故障。但凡任何因此事故而導致車輛其他損毀及有關損失、費用和開銷,均需由車主自行負責,本田及合群汽車之最終責任只限將車輛維修至最妥善狀態,並不會接納更換全新車輛之要求。

三. 被更換出之損壞零件均屬本田財產。

四. 下列各項均列入非保用範圍內:─

(a) 由本田以外之生產商所提供任何零件或設備,並於安裝時對車輛造成直接或間接的損壞。

(b) 損耗性之零件及機油,如下:

(零件)

火花塞、燃料過濾器、機油過濾器、正時鍊/皮帶、空氣濾清器、制動碟/鼓、制動片、制動掌、離合器碟、燈(除密封式燈)、保險絲、馬達刷子、腳踏膠冚、水撥片、皮帶、輪圈、車呔、地毯、喉管和塑膠零件及其他本田指定之項目。

(潤滑油)

潤滑油、潤滑油脂、電池液、冷卻液、及其他本田指定之項目。

(c) 正常保養車輛所需之費用並不列入保用範圍。正常保養服務包括調校引擎、迫力服務、檢查前輪角度、車輪平衡、檢查引擎表現、傳動系統、冷氣系統及由車主要求就車輛其他系統表現而作出之檢查,但有關檢查證實表現符合廠方標準。

(d) 任何車身漆油及外觀裝飾設備因時間流逝而造成的自然損耗,包括剥落及褪色之裝飾、電鍍表面、噴塗表面、塑膠零件及其他外觀項目。

(e) 任何車廂內的座椅表面及填充物因時間流逝而造成的自然損耗,包括剥落、褪色及變形。

(f) 於非指定之汽車服務中心進行任何維修或調整,並因而造成任何損壞。

(g) 任何損壞是由於沒有依照本田廠方發出的〝車主使用手冊〞指引而引致誤用或不適當使用,甚至使用方法超出本田汽車本身的極限範圍。(例如最大載重量、最大載客量、引擎速度及其他)

(h) 任何損失是由於意外、火災或盜竊。

(i) 任何損壞是由於不適當貯存或運輸。

(j) 任何損壞是由於自行改動車輛任何一部份、採用非本田原廠之零件或配件、使用非本田認可及建議之燃料、潤滑油/液。

(k) 任何不影響車輛表現之主觀現象,例如聲響、震動、滲油或其他。

(l) 任何因修正由大昌汽車服務中心以外之車房或第三者所作出之不適當或錯誤維修而引致之額外費用。

(m) 任何損失是由於自然災害而造成,例如:水災、地震、颱風或其他不能預測之情況。

(n) 任何引致之費用,包括但不只限於拖車、租車、租用吊臂車、交通、住宿、膳食、電話、財產損毀、第三者責任、不便、利潤損失或時間損失。

(o) 任何損毀是由於環境及外來因素損壞所導致,並非本田廠方所能控制。

五. 此保用證書於下列情況下將會失效:─

(a) 沒有任何證明顯示車輛有按照廠方指引,於車輛行駛每 5,000 公里或 6 個月(以較先到達者為準),返回本田中心或任何一間大昌汽車服務中心進行定期檢查。

(b) 車輛曾參加賽車、越野賽或競賽、經過改裝或裝上競賽裝備、或非標準輪胎。

(c) 車輛曾作商業用途,如租車、計程車、教學車或在香港及澳門以外的區域使用而事前未經合群汽車書面批核。

六. 若車輛所屬之型號從本田廠運抵本港後,廠方另有任何新改良或變動,無論本田或合群汽車均無需就有關改良或變動而負責,但本田絕對可行駛斟酌權為車輛提供改良服務,登記車主須根據本田或合群汽車指引,於指定時間內將車輛駛回指定之服務中心進行改良,否則便當自動放棄,而本田及合群汽車基於此保用證之條款下,將無需向該車作出任何維修工作以使車輛的表現符合改良後之標準。

七. 若車輛由首次登記註冊日期起60個月內轉名,現任車主是必須已細閱此保用證書內之各項條款,並填妥維修保用證明手冊內之轉名表格以交回合群汽車,申請獲批核後,車輛的保用服務便可轉移至下任車主繼續享用。除此以外,本公司如發現任何一任車主已違反任何一項保用條款,將有權否決轉名之要求。

八. 本公司提供一次免費檢驗服務,免費檢驗服務是以免費檢驗項目清單(Free Check Item List)上所列出之條款及詳情為準,而機油過濾器、迫力清潔劑、玻璃水、損耗性零件、潤滑油、廢物處置費或因試車及檢修工序而需要耗用之燃料費用,均一概由車主承擔。有關服務可於本田中心或任何一間指定之大昌行汽車服務中心進行。

九. 除第一次免費檢驗服務外,其後於保用期內車輛每次進入本田中心或任何一間指定之大昌行汽車服務中心進行廠方指定之定期檢查及維修服務,車主均須承擔相關費用,有關服務及費用之詳情,請參閱 www.dchmsc.com/mot_brand_car_honda.php

備註: 保用證書之中文本只供參考之用,如英文本之條款內容與此中文譯本有任何差異,一概以英文本為準。

三 年* 保 用 證 書

*根據〝車輛買賣合約〞所列明之保用期

合群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群汽車〞)乃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以下簡稱〝本田〞)於香港及澳門之唯一指定分銷商,現代表本田發此保用證書予車輛之首次登記註冊持有人,並按照本田之保用政策而附以下列條款:─

一 . 凡本田原廠生產及運送抵港之車輛及其所屬零件或配件,只要在正常使用及定期維修情況下,一概於此證書簽發之日期起 36 個月內或首十萬公里內﹝以較先到達者為準﹞,獲提供材料及造工保用服務。

二. 保用期內,本田中心或任何一間本田指定之大昌貿易行汽車服務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昌汽車服務中心〞)將負責免費維修車輛因材料缺陷或安裝不妥善而引起之故障。但凡任何因此事故而導致車輛其他損毀及有關損失、費用和開銷,均需由車主自行負責,本田及合群汽車之最終責任只限將車輛維修至最妥善狀態,並不會接納更換全新車輛之要求。

三. 被更換出之損壞零件均屬本田財產。

四. 下列各項均列入非保用範圍內:─

1/ 由本田以外之生產商所提供任何零件或設備,並於安裝時對車輛造成直接或間接的損壞。

2/ 損耗性之零件及機油,如下:

(零件)

火花塞、燃料過濾器、機油過濾器、正時鍊/皮帶、空氣濾清器、制動碟/鼓、制動片、制動掌、離合器碟、燈(除密封式燈)、保險絲、馬達刷子、腳踏膠冚、水撥片、皮帶、輪圈、車呔、喉管和塑膠零件, 及其他本田指定之項目。

(潤滑油)

潤滑油、潤滑油脂、電池液、冷卻液、及其他本田指定之項目。

3/ 正常保養車輛所需之費用並不列入保用範圍。正常保養服務包括調校引擎、迫力服務、檢查前輪角度、車輪平衡、檢查引擎表現、傳動系統、冷氣系統及由車主要求就車輛其他系統表現而作出之檢查,但有關檢查證實表現符合廠方標準。

4/ 任何車身漆油及外觀裝飾設備因時間流逝而造成的自然損耗,包括剥落及褪色之裝飾、電鍍表面、噴塗表面、塑膠零件及其他外觀項目。

5/ 於非指定之汽車服務中心進行任何維修或調整,並因而造成任何損壞。

6/ 任何損壞是由於沒有依照本田廠方發出的〝車主使用手冊〞指引而引致誤用或不適當使用,甚至使用方法超出本田汽車本身的極限範圍。(例如最大載重量、最大載客量、引擎速度及其他)

7/ 任何損失是由於意外、火災或盜竊。

8/ 任何損壞是由於不適當貯存或運輸。

9/ 任何損壞是由於自行改動車輛任何一部份、採用非本田原廠之零件或配件、使用非本田認可及建議之燃料、潤滑油/液。

10/ 任何不影響車輛表現之主觀現象,例如聲響、震動、滲油或其他。

11/ 任何因修正由大昌汽車服務中心以外之車房或第三者所作出之不適當或錯誤維修而引致之額外費用。

12/ 任何損失是由於自然災害而造成,例如:水災、地震、颱風或其他不能預測之情況。

13/ 任何引致之費用,包括但不只限於拖車、租車、租用吊臂車、交通、住宿、膳食、電話、財產損毀、第三者責任、不便、利潤損失或時間損失。

14/ 任何損毀是由於環境及外來因素損壞所導致,並非本田廠方所能控制。

五. 此保用證書於下列情況下將會失效:─

1/ 沒有任何證明顯示車輛有按照廠方指引,於車輛行駛最少每 5,000 公里或 6 個月(以較先到達者為準),返回本田中心或任何一間大昌汽車服務中心進行定期檢查。

2/ 車輛曾參加賽車、越野賽或競賽、經過改裝或裝上競賽裝備、或非標準輪胎。

3/ 車輛曾作商業用途,如租車、計程車、教學車或在香港及澳門以外的區域使用而事前未經合群汽車書面批核。

六. 若車輛所屬之型號從本田廠運抵本港後,廠方另有任何新改良或變動,無論本田或合群汽車均無需就有關改良或變動而負責,但本田絕對可行駛斟酌權為車輛提供改良服務,登記車主須根據本田或合群汽車指引,於指定時間內將車輛駛回指定之服務中心進行改良,否則便當自動放棄,而本田及合群汽車基於此保用證之條款下,將無需向該車作出任何維修工作以使車輛的表現符合改良後之標準。

七. 若車輛由首次登記註冊日期起36個月內轉名,現任車主是必須已細閱此保用證書內之各項條款,並填妥維修保用證明手冊內之轉名表格以交回合群汽車,申請獲批核後,車輛的保用服務便可轉移至下任車主繼續享用。除此以外,本公司如發現任何一任車主已違反任何一項保用條款,將有權否決轉名之要求。

八. 本公司提供一次免費檢驗服務,免費檢驗服務是以免費檢驗項目清單(Free Check Item List)上所列出之條款及詳情為準,而機油過濾器、迫力清潔劑、玻璃水、損耗性零件、潤滑油、廢物處置費或因試車及檢修工序而需要耗用之燃料費用,均一概由車主承擔。有關服務可於本田中心或任何一間指定之大昌行汽車服務中心進行。

九. 除第一次免費檢驗服務外,其後於保用期內車輛每次進入本田中心或任何一間指定之大昌行汽車服務中心進行廠方指定之定期檢查及維修服務,車主均須承擔相關費用,有關服務及費用之詳情,請參閱 www.dchmsc.com/mot_brand_car_honda.php

備註: 保用證書之中文本只供參考之用,如英文本之條款內容與此中文譯本有任何差異,一概以英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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